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

农林局工作通知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为切实做好灭鼠防灾、保粮保安全工作,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统一灭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一灭鼠工作思想认识

鼠害是农业四大生物灾害之一,也是传播多种人体疾病的重要媒介生物,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近年来,全市各地持续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乡统一灭鼠活动,成效显著,在保粮防病保安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鼠类种群本身具有繁殖迅速、密度回升快和再猖獗等特性,灭鼠工作仍需继续加强开展。据市鼠情监测点3月15-16日监测,农田鼠密度达5.43%,已超过防治指标。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持把统一灭鼠作为一项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大事来抓,努力把鼠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积极落实科学灭鼠工作措施

(一)灭鼠时间。3月下旬~4月上旬为全市春季统一灭鼠投饵阶段;10月中、下旬为秋季统一灭鼠投饵阶段。

(二)灭鼠范围。全市所有农村(农田),包括居户、农舍、农田和公共场所等,特别是江河堤岸、绿化带、下水道、垃圾场及垃圾中转站、畜牧场、果园、农业设施栽培场所等特殊生态环境及其他鼠害严重的地方。

(三)鼠情监测。市农技总站和各镇(街道)农办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鼠情的监测,及时掌握害鼠的分布和动态,并根据当地鼠情,适时抓好害鼠的综合防治工作。

(四)科学灭鼠。鼠害治理应从生态学观点出发,贯彻综合防治方针,综合应用农业、生物、物理、化学防治措施。灭鼠时,必须在全市范围统一行动,集中防治,坚持做到“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五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配制毒饵、统一检查)和“五不漏”(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室、地不漏丘、田不漏块)。使统一灭鼠工作做到城乡联动,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同时,灭鼠中要坚持做到一手抓效果,一手抓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灭鼠工作顺利开展。

(五)鼠药监管。为彻底消除毒鼠强等剧毒违禁鼠药的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开展鼠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剧毒违禁鼠药的行为。为便于管理,确保灭鼠成效,建议统一使用市农业、爱卫部门试验、推荐的效果好、安全性高、成本较低的鼠药开展统一灭鼠。

三、切实加强统一灭鼠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灭鼠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因此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清醒认识,按照“统一领导、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统一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要加强与卫生为主的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城乡统一开展灭鼠的局面,达到提高整体灭鼠效果的目的。

(二)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要通过上课、召开现场会、印发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灭鼠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也可采用出墙报、发放明白纸、张贴标语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声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灭鼠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统一灭鼠这项系统工程中来,为科学、安全地开展统一灭鼠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在毒饵投放前,家长要教育好管好自己的小孩,并关好家畜,防止误食中毒;毒饵投放后,要及时搜集死鼠,并和剩余毒饵深埋,确保灭鼠工作安全。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公共卫生,落实报检制度,切实推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保护人民群众动物性食品安全,达到开展产地检疫的镇(处)、村达到100%;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屠宰场(点)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畜禽标识回收率达到100%;交易市场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持有率达到100%;运输动物持证率达到100%;凭动物免疫证、畜禽标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率达到100%;同时,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告知书,明白纸、小卡片等形式的宣传单,使开展的产地检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养殖场(户)能够主动报检。

(二)整合队伍

县、乡、村三级检疫、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乡镇基层分站检疫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检疫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专门人员监督管理基层产地检疫工作,及时解决产地检疫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产地检疫报检点

报检点的设立要以方便报检,有利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为原则,每个镇(处)设置报检点不少于3个。设置要求:1.现有站均设为产地检疫报检点;2.在养殖密集区设立产地检疫报检点;3.在交通要道路口设立报检点;4.报检点统一挂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牌子,统一喷刷报检公示栏。

(四)全面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对养殖场(户)实行产地检疫报检责任制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场(户)签订产地检疫报检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散养的动物在出售前,养殖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检疫员凭畜禽标识和动物免疫合格证进行检疫。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售、调运、屠宰。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地检疫工作领导,成立产地检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二)统一工作程序

1.要认真做好免疫注射工作,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证》,建全动物养殖档案,完善猪、牛、羊等畜禽标识。

2.动物出栏时,养殖场(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由检疫员到养殖场(户)实施检疫,回收《动物免疫证》,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脱落的重新加施畜禽标识,及时核销、变更畜禽养殖档案。

3.屠宰场点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场,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进场屠宰。

4.《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可在全市范围内流通。

5.动物产地检疫收费依照文件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收费标准。

6.设立全县统一的报检调度电话。报检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接到报检电话后要及时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1.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养殖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免疫和出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大对所有从事畜禽及其产品收购的屠宰、加工、储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力度,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奖惩措施

1.检疫员要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检疫工作,并按规定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省、市规定严肃处理。

2.各分站产地检疫量以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县畜牧办自报存栏数为依据进行考核。

3.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检工作积极性,从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报检所收取的检疫费中提取20%,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误工补贴。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决战一个月夺取大丰收”加强麦田后期管理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县夏粮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切实加强对夏粮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已进入小麦生产的紧要关头和“百日会战”的决战阶段。我县作为粮食生产大县和小麦主产区、高产区,夺取夏粮好收成,对于稳定全县乃至全市粮食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夏粮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扎实的行动,全力打赢“三夏”生产这场硬仗。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具体抓。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严格督导检查,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确保夏粮丰收到手、秋粮种足种满,牢牢把握全年粮食和农业生产的主动权。

突出抓好麦田后期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夏粮生产面临的复杂形势,强化措施,抢抓农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全力抓好浇灌浆水和“一喷综防”,积极防范干热风、连阴雨等危害,增强灌浆强度,增加千粒重,努力提高夏粮单产。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全县普浇灌浆水,完成“一喷综防”。要加强虫情监测预报,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及时信息,大力推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将病虫害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预警信息,全面落实防范措施,推进科学抗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全力搞好服务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干部和农技人员组成小分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服务,切实做到技术人员到户、技术要领到人、科技成果到田,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到实处。要组织农业专家、农技人员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对帮扶,提高大户和合作社的科学种田水平。要着力抓好小麦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适时开展现场观摩,发挥高产创建的示范引领作用。农机部门要开通24小时农机服务热线,搞好农机作业调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道路巡逻,强化路面控制,保障农机作业安全畅通。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送气象信息,搞好气象服务。水务、电力、石油部门和单位要保障夏粮生产用水、用电、用油等需要。

及时开展抢收抢种

再有半个多月时间,全县夏收夏种工作将陆续展开。针对今年小麦生育期推迟、收获期集中、腾茬时间紧的实际情况,要及早动手,及早准备,提前做好机具检修、农机手培训、机收计划和跨区作业方案的制定。要科学调度,周密组织,确保成熟一块、抢收一块。要立足抢时早播、随收随播,科学安排夏播计划,组织农民抢时间、抢进度,及早腾茬播种;大力发展间作套种,努力扩大中早熟玉米播种面积,确保夏播面积落实。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根据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法实施办法》、《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业主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所在镇(街、场)作为业主单位,履行业主管理责任。

(三)工程业主应根据自身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及工程合同,须监督审核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计划开展施工,按承诺投入人力、机械和材料。实施过程中遇到进度滞后情况的,须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分析原因,制定落实赶工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程业主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镇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兴建和改造农田水利工程要与片区规划相衔接,坚持集中连片,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六)水利工程建设应保护洪水预警报系统。如果因为工程建设涉及到洪水预警报系统的改造或迁移,应上报市、区防汛部门,并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改造、迁移和重新安装调试。

二、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职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街、场)、村组集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一)九溪流域和东溪上游河道。由沿河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二)小(二)型及以上水库、中型水闸、海堤等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管理。

(三)已建的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管理。

(四)小型以下水利工程(包括大井、小山塘、小泵站、小河坝、沟、渠、桥、护岸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农村和田间水利设施)根据工程设施“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管理。

(五)片区开发需要占用小型以上水库、水闸、海堤等水利设施的。应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所属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若采用租用或征用方式但不改变水利工程原有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功能,需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所属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督促开发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确实做到监督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除前款规定外,片区开发需要占用小型以下水利设施的,由所在镇(街、场)、村负责协调处理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桥梁等建筑物。应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若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修建临时工程,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在汛期接受防汛部门的调度指令安排。

(七)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清淤扩容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小塘坝、池塘清淤扩容由工程所在地镇(街、场)负责审批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小型以下水利工程发生一般水事纠纷。由所在镇(街、场)协调处理,必要时报区农林水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处理。

(九)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后管理。各镇(街、场)应积极引导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三、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

(一)每年3月15日,各镇(街、场)应落实水库、水闸、海堤的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并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农林水利局。

(二)各镇(街、场)于每月15日前将水库每日的水位、库容和降雨量记录表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镇(街、场)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或完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运用调度计划,并且报区农林水利局审查和区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各镇(街、场)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和机械的购买,并且做好维修和检查补充。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水利工程所在地镇(街、场)及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1、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2、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3、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4、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因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上游及周边农田(村庄)可能受淹、排洪不畅的情形,水利工程所在地镇(街、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防洪排涝安全。

6、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危险水域管理,负责督促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整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镇(街、场)及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专职管理人员的水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并加强人员管理与考核。

1、人员选聘。小(一)型水库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每座水库至少配备2名专职管理员;小(二)型水库每座配备1名专职管理员。人员选用程序由镇(街、场)负责推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选后,将名单资料登记造册报市水利局审定,由镇(街、场)与水库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中型水闸每座配备1名专职管理员,人员选用参照水库管理人员选用程序执行。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2、管理与考核。各镇(街、场)要加强水利工程专职管理员的管理,每年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演练,汛期抽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每年年初对专职管理员联系电话进行核对,确保通讯畅通,并将专职管理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汇总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为促进农户信用信息成果的运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各金融机构要以支持“三农”为已任,切实发挥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在贷款发放工作中的工具作用。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支持县域农村经济发展。

方法及步骤

(一)加强调查研究。县人行率领征信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深入到无公害蔬菜、养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板材加工等基地进行调研,调研对象为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中筛选出的优质农户,了解他们对生产资金的需求程度以及融资中的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围绕农户信用信息档案,确定支持重点,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全力做好支农、惠农工作。根据调研情况指导各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有信贷需求的农村企业和农户给予大力扶持,促进农户信用信息的运用。

(二)做好筛选工作。

1、优质农户的筛选。县农行、县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要成立农户信用信息运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筛选标准,对已征集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进行筛选,形成优质信用农户名单。按照各农村信用社属地进行初级分类,然后按属地内的行政村落继续细分保管,以便于信贷人员查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各乡镇要组织各村委会配合县农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人员搞好农户信用信息筛选工作。

2、筛选时间和数量安排。县农行、县农村信用联社下属23个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下属6个分部,从2010年3季度至2011年2季度末,完成我县108114农户信用信息档案筛选工作,筛选优质农户的数量由各信用社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筛选。

3、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县农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要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尽快建立在农村金融机构开户农户的信用评价模型,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评价办法,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实地查看,认真仔细收集、整理农户信用信息,并根据评价办法,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农户+征信+信贷”、“信用联保体+农户+征信+信贷”、或“公司(商会)+业户(会员)+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

(三)加强农户信用信息运用。县农行、县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边筛选边运用的方式,对先期筛选出的优质农户中有信贷需求的,按照各自贷款管理办法和要求,简化贷款程序,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要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的诚信约束作用,提高贷款回收率,以此规避信贷风险。

(四)创新信贷模式,扩大信贷规模。县农行、各信用社筛选出优质农户后,对筛选出的优质农户,与正在发放的“农信通”卡挂钩,对有申请“农信通”卡意向的优质农户优先评定办理。优质农户只要凭借自己的信用等级,即可享受“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贷款方式,实现农村信贷的快捷、高效、安全。信贷人员要改变以往坐柜等“贷”的贷款方式,要积极深入村镇,了解优质农户的资金需求意向,立足农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对具有辐射作用的优质企业和农户建立授信机制,进一步扩大授信范围,及时合理地给予信贷支持。要由单一支持农户信用户向支持信用商户、种植、养殖加工专业户、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针对贷款限额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资金需要的实际状况,将授信额度依据农户产业发展需要给予适时调整。

(五)加大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之间逐步实现农户信用信息互通互用。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核心作用,将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为全县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加大县域贷款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简化业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力争涉农贷款超过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2、加快农村新民居建设贷款投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省级新民居示范村的项目衔接工作,对示范村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和完善农村新民居建设信贷办法,实施新民居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缩小浮动幅度。

3、积极推动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各金融机构要以家电下乡、农机具补贴等政策为契机,扩大消费信贷覆盖范围。

4、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支持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5、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再贴息的杠杆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将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涉农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户信用信息运用工作取得实效和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无极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负责农户信用信息运用、督促、指导、协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单位交流各自工作情况,互通经济政策、金融政策、农业政策,汇报农户信用信息运用工作情况,确定金融支持农村信贷工作重点和力度。各乡镇、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确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自用材办证、运输、使用管理,进一步方便群众,经我局研究决定将农民自用材采伐许可证交由乡(镇)林业站办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自用材办理程序。今后凡要求办理自用材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上要注明采伐树种、用途、数量、采伐地点、面积范围、山场权属等,并提交有效的山林权属凭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意见并签章,经村护林员签署核实意见以示负责后报乡(镇)林业站签注意见,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盖章。若属村集体公益事业、学校、建桥、修路等用途的,要有相关部门证明或是当地乡(镇)政府证明签章,坚决防止以假借名义申报自用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在采伐证存根联后,作为办理自用材采伐证的附件。

二、加强设计及办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设计、办证人员要认真学习《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业务素质。设计、办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设计、办证责任制。办理自用材采伐证要指定办证人,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办证。设计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按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到现场开展规划调查设计,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设计人员要对所调查设计的成果负责。审核审批人和办证人要对设计成果、采伐条件、林分因子、采伐数量等严格审核把关,谁审批谁负责,坚决防止发错证、错发证。自用材蓄积超过8立方米的(含8立方米)须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核发采伐证。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粮油生产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农民直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农民切实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粮油生产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又称农民直补资金,是指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示范方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病虫统防统治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一切通过市本级财政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的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个人为土地承包户户主、农机户户主、土地流转承包人个人及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土地流转承包单位、农机(植保)生产服务组织等。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承包泛指土地的季节性、临时性代耕代种关系,如冬种油菜或早稻的季节性土地转包、农机或植保作业专项性服务等。

第四条农民直补资金将逐步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并逐步全面推行农民直补一折通,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林局审核报送的数据,通过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个人账户。

第五条农民直补资金督查和落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民直补资金落实和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市农林局为农民直补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构,下设粮油政策督查室具体负责农民直补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的监管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指导,相关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市农林局根据实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农民直补资金有关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补贴数据报送到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审核并存档备查,由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政策宣传

第八条有关部门、镇(街道)均有广泛宣传粮油生产优惠政策的义务。

第九条市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民直补政策的宣传和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条市农林局应当及时在《日报》等媒体醒目位置公布农民直补政策实施情况。内容应当做到简明扼要,主要是公布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时间、举报投诉电话及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农林局应当统一印制《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由镇(街道)分发给农民个人。《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应当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镇(街道)和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分发《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时应当向农民个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的发放实行签收制,《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发放登记表》经农民签收后由镇(街道)归档保管。

第三章土地流转台账

第十二条为确保农民直补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镇(街道)农办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账档案和土地承包权档案。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承包或代耕代种以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在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工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的形式代替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但登记表必须有土地出包方农民个人的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农民直补资金申报的统计口径以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承包(含经出包方签字认可的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为基础,在土地所有权村按照农民个人实际种植(作业)田亩数填报。农民跨村种田的,跨村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农民直补资金由农民个人进行申报。申报人应及时将本户田亩种植(作业)情况报行政村(含国有农林场,下同)。农民直补资金的数据填报单位为行政村,村级报账员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村级报账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统计农民的土地种植(作业)面积情况,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确认后,及时向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机构提交农民直补资金申报名单清册和汇总表。内容应当包括农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联系电话、银行一折通账号、种植(作业)田亩数等。

第十七条镇(街道)必须在农林局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对各行政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汇总数据同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版本报送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和粮油政策督查室。纸质版报表应当由镇(街道)经办人员、农办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农民直补资金发放实行镇(街道)、村两级公示制。公示表内容格式由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统一规定,应当附注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时间不影响正常申报程序,实行数据汇总上报的同时张贴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表张贴时由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人员拍下电子照片,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照片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备查。公示表张贴时间以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收到电子照片时起算。公示表张贴后7至10天由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人员再次拍下电子照片,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照片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镇(街道)发现问题必须在市农林局规定的时限内告之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和粮油政策督查室,及时纠正错误。

第六章审核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农民直补资金实行督查审核制度,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出现虚报、漏报、重报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村级报账员在填报数据时必须严格对照二轮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承包(含经出包方签字认可的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情况,按照农民个人实际种植田亩数填报。

第二十四条镇(街道)对农民直补资金有直接监督和管理责任,其农民直补督查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数据审核工作,特别是与上年数据的比对和与土地承包流转台账的比对;

(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做到每个项目在每个村每期抽查两个以上申报对象。

(三)通过以上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实施公示程序后有数据修正的附数据修正表和数据修正说明材料,并将数据修正表和有关书面总结说明材料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和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

第二十五条市农林局农民直补资金落实各职能科站应当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必要时应当开展自查。在数据审核或自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说明材料和数据修正表抄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

第二十六条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要加强对农民直补资金使用及其效益的经常性监督,必要时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农财科、企财科及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直补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违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在农民直补资金申报环节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镇(街道)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停止对该镇(街道)的项目经费拨款,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故意漏报农民直补经费,损害农民应得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农民直补资金的。

镇(街道)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示制度、建立土地承包流转台账、按时上报农补面积数据的,或者拒不配合农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镇(街道)当期农民直补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农民个人弄虚作假被镇(街道)自查发现的,一般按一比一的比例扣减补贴数额。

农民个人弄虚作假被农林局督查发现的,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的申报资格,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民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本户田亩种植(作业)情况报行政村的,不再补发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林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农林局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今年是我国第35个植树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迅速开展“四边三化”行动,进一步唤起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关注森林、关注生态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和森林建设,全力配合湖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根据省、市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区绿化委员会研究决定,于3月12日植树节开展由全区党政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联合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3月12日上午9:00-10:00。

二、活动地点:

经济开发区临沪工业区联谊路西段南侧。

三、参加人员:

区四套班子成员,区级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每单位安排2-3人),区农林局班子成员及有关科室人员,经济开发区干部职工,青年志愿者,巾帼护绿志愿者。

四、其它:

1、请区行政中心植树人员于12日上午8点50分前,在食堂西侧停车场集中上车,请管理局安排4辆大巴车接送。

2、请团区委、区妇联组织好青年志愿者和巾帼护绿志愿者赴现场植树。

3、请区农林局做好技术指导和后勤工作。